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近日,浙江省青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关于抽检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022年第5期)。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如下:
(一)抽检基本情况。2022年4月26日,青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销售的生姜进行抽样,后经绿城农科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检验并出具检验报告。生姜的检验报告显示,铅(以Pb计)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规定。
(二)核查处置情况。2022年5月24日,青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向当事人送达了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编号:NCP85)和检验报告(NO:22JF0427163)。经调查,鉴于当事人能够积极配合执法人员的调查取证,如实陈述违法事实,主动供述涉案生姜的进货来源、进销货明细等材料,同时涉案食品的数量和货值金额较小等因素。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参照《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浙江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行政处罚裁量权行使的指导意见》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减轻处罚。当事人生产经营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行为,且未建立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规定,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如下处罚:1、给予警告;2、罚款10000元;3、没收违法所得227.24元。
(一)抽检基本情况。2022年5月23日,青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销售的白桃味饮料进行抽样,后经浙江公正检验中心有限公司检验并出具检验报告。白桃味饮料的检验报告显示,菌落总数项目不符合GB 7101-201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饮料》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核查处置情况。2022年6月29日,青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向当事人送达了检验报告。经调查,当事人经营的白桃味饮料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生产经营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行为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同时鉴于当事人能够积极配合执法人员的调查取证,主动陈述违法事实,提供不合格食品的进货票据、供货方和生产商的营业执照和食品经营许可证及相关检验报告等,已履行了进货查验等义务,并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规定,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65元,并对当事人免予处罚。
(一)抽检基本情况。2022年5月23日,青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销售的牛蛙进行抽样,后经浙江公正检验中心有限公司检验,恩诺沙星(以恩诺沙星与环丙沙星之和计)项目不符合GB 31650-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兽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核查处置情况。2022年6月29日,青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向当事人送达了检验报告和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并对当事人的经营场所进行检查,现场未发现抽检批次的牛蛙。经调查,鉴于当事人能够积极配合执法人员的调查取证,如实陈述违法事实,主动提供营业执照等材料,同时涉案牛蛙的数量和货值金额较小。符合《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浙江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行政处罚裁量权行使的指导意见》第十五条第(一)项规定的可以从轻处罚的情形。根据《浙江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处罚:1、罚款3000元;2、没收违法所得150元。
(一)抽检基本情况。2022年5月26日,青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销售的3+2紫米面包进行抽样,后经浙江公正检验中心有限公司检验并出具检验报告。3+2紫米面包的检验报告显示,菌落总数项目不符合GB 7099-201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糕点 面包》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核查处置情况。2022年6月21日,青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向当事人送达检验报告(NO:202218536)和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XC01)。经调查,鉴于当事人能够积极配合执法人员的调查取证,主动陈述违法事实,提供不合格食品的进货票据、供货方营业执照等,已履行了进货查验等义务,并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免予处罚。
(一)抽检基本情况。2022年6月9日,青田县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食堂使用的筷子进行抽样,后经绿城农科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检验并出具检验报告。筷子的检验报告显示,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硫酸钠计)项目不符合GB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消毒餐(饮)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核查处置情况。2022年6月30日,青田县市场监管局向当事人送达了检验报告和《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当事人对检验报告无异议,未在规定的期限内提出复检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并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
(一)抽检基本情况。2022年6月9日,青田县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食堂使用的筷子进行抽样,后经绿城农科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检验并出具检验报告。筷子的检验报告显示,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硫酸钠计)项目不符合GB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消毒餐(饮)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核查处置情况。2022年6月30日,青田县市场监管局向当事人送达了检验报告和《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当事人对检验报告无异议,未在规定的期限内提出复检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并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
(一)抽检基本情况。丽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浙江公正检验中心有限公司对青田县富民小吃店进行抽样检验,其经营的年糕经绿城农科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检验判定为不合格,其中脱氢乙酸及其钠盐(以脱氢乙酸计)项目不符合GB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的要求。
(二)核查处置情况。青田县市场监管局于2022年6月14日向当事人送达检验报告(No:22JF0520195),并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检查,未查获被抽检批次年糕。鉴于当事人能够积极配合执法人员的调查取证,主动交代问题,符合《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浙江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行政处罚裁量权行使的指导意见》第十五条规定的可以从轻处罚的情形。据《浙江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九)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没收违法所得4.5元,处罚款3000元。
面包也写作麺包,一种用五谷(一般是麦类)磨粉制作并加热而制成的食品。以小麦粉为主要原料,以酵母、鸡蛋、油脂、糖、盐等为辅料,加水调制成面团,经过分割、成形、醒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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