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销售的散装食品外包装上未标明食品名称、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以及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我局执法人员当场对当事人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并向当事人下达了《馆陶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其于2022年7月30日前改正违法行为。2022年8月1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整改情况进行了检查,发现当事人仍未改正违法行为,当日,经批准后,立案调查。经查,当事人于2019年9月9日办理了《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130433MA0E2JF91C),于2019年11月18日取得了《食品小作坊小餐饮登记证》(登记证编号:14)。2022年7月21日,我局执法人员监督检查发现,当事人在经营场所销售其生产的散装海苔卷糕点,该散装食品当事人用透明盒封装,当事人在包装标签上只标明当事人名称,未标明食品名称、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以及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本局执法人员当场对当事人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并向当事人下达了《馆陶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其于2022年7月30日前改正违法行为。2022年8月1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整改情况进行检查,发现当事人在经营场所销售的于2022年7月20日生产的散装海苔卷糕点,包装标签上仍然是只标明当事人名称,未标明食品名称、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以及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当事人生产上述散装海苔卷糕点,成本价格40元/公斤,销售价格51.6元/公斤。
1、2022年7月21日,在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的现场笔录1份,《馆陶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当场处罚决定书》1份,《馆陶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改正通知书》1份,证明当事人销售的散装食品外包装上未标明食品名称、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以及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我局执法人员当场对当事人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并向当事人下达了《馆陶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其于2022年7月30日前改正违法行为的事实。
2、当事人经营者提供的《营业执照》《食品小作坊小餐饮登记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经营者经营主体资格。
4、2022年8月1日,在当事人经营场所现场检查的现场笔录1份,现场拍摄照片打印件一份,证明我局对当事人作出警告行政处罚并责令当事人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后,当事人在经营场所销售的于2022年7月31日生产的散装海苔卷糕点,包装标签上仍然是只标明当事人名称,未标明食品名称、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以及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未按规定期限改正违法行为的事实。
5、询问当事人经营者笔录一份,证明我局对当事人作出警告行政处罚并责令当事人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后,当事人2022年8月1日销售的散装海苔卷糕点的生产日期、生产成本价格、销售价格以及包装标签上仍然是只标明当事人名称,未标明食品名称、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以及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的事实。
2022年8月10日,本局向当事人直接送达了馆市监听告(2022)21023号行政处罚告知书,依法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及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自签收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未提出陈述、申辩和要求举行听证,也未作其他任何表示,视为放弃此权利。
本局认为:当事人销售其生产的包装标签上只标明当事人名称,未标明食品名称、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以及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的散装海苔卷糕点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八条“食品经营者销售散装食品,应当在散装食品的容器、外包装上标明食品的名称、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以及生产经营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的规定,构成未按规定要求销售食品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七)食品经营者未按规定要求销售食品。……”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的规定,应当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对当事人给予警告,并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的行政处罚。
鉴于当事人的违法行为轻微,对社会危害较小,参照《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四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二)“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的……”的规定,可以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从轻处罚。
综上,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七)项的规定,参照 《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80《食品安全法》第8类违法行为中的从轻处罚裁量基准“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并处5000元以上1.85万以下罚款” 的规定。
当事人应当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履行本决定,将罚款缴至张家口银行馆陶支行(账户:馆陶县非税收入管理局,账号:)。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局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馆陶县人民政府或者邯郸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直接向馆陶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面包也写作麺包,一种用五谷(一般是麦类)磨粉制作并加热而制成的食品。以小麦粉为主要原料,以酵母、鸡蛋、油脂、糖、盐等为辅料,加水调制成面团,经过分割、成形、醒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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