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某是黑龙江省绥化市北林区秦家镇人,与其妻子在秦家镇共同经营某某蛋糕店。被害人李某1(女,12周岁)该镇居民。某日17时40分许,李某1独自来到该蛋糕店内购买糕点。李某1付款后,王某某见其独自一人,心生歹念,先拽李某1的衣领窥视胸部,再将手伸入李某1的内裤,实施不可描述的猥亵行为,李某1将其推开。李某1离开蛋糕店后,将王某某猥亵一事告诉其家长。同日18时许,李某1的祖父母和其母亲来到该蛋糕店,质问王某某。王某某拒不承认,后李某1的母亲向公安机关报案。
对于本案,刑事律师张海伟做如下评析:被告人王某某已经涉嫌猥亵儿童罪,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通常表现出刺激或者满足行为人或第三者的倾向,但不具有的目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他人或者侮辱妇女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聚众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前款罪的,或者有其他恶劣情节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猥亵儿童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一)猥亵儿童多人或者多次的;(二)聚众猥亵儿童的,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猥亵儿童,情节恶劣的;(三)造成儿童伤害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四)猥亵手段恶劣或者有其他恶劣情节的。结合本案进行分析,被告人王某某明知被害人系不满14周岁的儿童,实施猥亵行为,其行为侵害了儿童的心理健康,其行为符合猥亵儿童罪的罪构成,王某某已经构成猥亵儿童罪。
本案中被告人王某某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愿意接受处罚,可对其从轻处罚。一审法院经过开庭审理,听取控辩双方及被告人王某某的意见后,法院最终判决如下:被告人王某某猥亵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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