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浦东。女子在店里买了一袋糕点,生产日期是11号,而她购买的日期是12号,生产日期刚过一天,糕点就发霉了,女子要求店家退换货,对方却不答应,还说吃下去没有问题。
店里有一名身穿黑衣服的女子,高高举起了一袋糕点,大声诉说着自己的遭遇。原来,她买的糕点保质期才刚过一天,就出现了发霉的情况,她急着赶来要求店家处理,对方却一直推诿不解决。按道理说,店家一旦出现这种售后问题,他们都会第一时间站出来处理,不会将事态扩大,以免影响自家门店声誉。那么,为什么店家没有及时站出来处理呢?只会有两种可能。其一是店家怀疑是女子自己所为。其二是店家自身不作为。
首先,我们来分析第一种情况,店家认为是女子自己所为,想要讨赔偿。不过一袋糕点也值不了多少钱呀!按照女子提的那么一丁点儿,再怎么估价也超不过20元。对于食品安全出现质量问题的,最高可以获得十倍的赔偿。20元的十倍也才200元钱,女子也不着为了200元这么大费周章吧?既然这样,就属于第二种,店家自身不作为。会有人发出质疑,店家自身怎么会不作为呢?那可是关系到自身的名誉问题。不过这可是一家连锁店,并不是老板本人在管理,而店员的素质也是参差不齐,可能有些根本就不懂食品安全法,不会意识到这样会带来的后果,所以才任由事态发展。既然女子已经投诉到市监局,对方肯定会给她一个合理的解决方案。那么从法律角度来说,我们又该如何认定这件事呢?
首先,女子买到发霉的糕点是事实,并且保质期才过了一天就发霉,这意味着什么。不得不让人想到,是否是篡改或者更换了生产日期,店家很有可能将过期的糕点标签撕掉后,又重新贴上了新的标签,而标签上却是新的生产日期。如果是这样的话,店家可是涉嫌欺诈行为。所谓欺诈:是指经营者在提供商品或者服务中,采取虚假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欺骗、误导消费者,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如果店家将已过期的糕点又重新上架售出,以虚假和欺骗的手段误导顾客消费,这就属于欺诈,会负法律责任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55条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对于店家这种欺诈行为,女子完全可以要求三倍赔偿,如果不足500元可以按照500来计算。另外,店家生产出来的糕点已经发霉,属于不符合食品安全的范畴,女子也可以提出赔偿。食品安全法第148条第2款,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赔偿。所以,对于这样不符合食品安全的糕点,女子完全可以要求店家给予10倍的赔偿。当然为了约束店家以后重视生产,重视服务,市监局也会对此进行处罚。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56条,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根据情节单处或者并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一)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要求的;(二)在商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商品冒充合格商品的;(三)生产明令淘汰的商品或者销售失效、变质的商品的;(四)伪造商品的产地,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篡改生产日期,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的;(五)对商品或者服务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的;上面的5条店家都符合,店家不但生产出来了不符合食品安全的糕点,还想用欺骗的手段,误导顾客消费,这种情节需要重罚。不但要没收违法所得,还要罚50万以下的罚款,并且停业整顿。虽然糕点花钱不多,但是我们需要养成维护自己权益的好习惯,在这里为女子点赞。对于这件事,大家又如何看待的呢?
面包也写作麺包,一种用五谷(一般是麦类)磨粉制作并加热而制成的食品。以小麦粉为主要原料,以酵母、鸡蛋、油脂、糖、盐等为辅料,加水调制成面团,经过分割、成形、醒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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