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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月5日,达州市市场监管局网站发布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报告,涉及涉及大型超市和桶装水等。
产品名称:大头菜,抽样编号:GC11,生产日期:2022-03-24,被抽样单位名称:达州市通川区杨妈妈食品经营部;不合格项目:苯甲酸及其钠盐(以苯甲酸计),甜蜜素(以环己基氨基磺酸计),防腐剂混合使用时各自用量占其最大使用量的VR彩票比例之和。
1.产品控制情况。经通川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调查,达州市通川区杨妈妈食品经营部销售的大头菜于2021年12月5日从成都繁盛食品有限公司购进,购进了10件共80斤,购进价50元/件,销售价18元/斤,销售完毕,货值金额500元。当事人收到检验报告后主动停止销售同品种产品,并启动召回程序。
2.行政处罚情况。通川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2年4月25日对该案进行立案调查。经查,达州市通川区杨妈妈食品经营部销售不合格食品的行为,违反了《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条例》第八条第(七)项的规定,依据《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规定,通川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2年5月30日对达州市通川区杨妈妈食品经营部作出行政处罚如下:1、警告;2、罚款600元。
3.排查整治情况。经排查,造成该批次大头菜抽检不合格原因为当事人未履行部分进货查验义务,没有索要供货商的资质文件等原因导致购进了不合格食品。通川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其加强销售过程控制,组织管理人员学习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强化质量安全意识,严格按照相关规定组织经营。通川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2年5月23日组织复查验收,当事人已按要求进行整改。
2022年5月11日,抽检人员在大竹红盘昌盛超市有限公司依法抽检食品乌梅〔规格:/,标示生产单位:/,生产(加工、购进)日期:2022年5月11日〕2.5kg。经检验,苋菜红,亮蓝项目不符合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大竹红盘昌盛超市有限公司于2021年10月14日购进该批次乌梅9.9kg,现已销售并使用完毕,剩余0kg,召回0kg,销售所得79.2元。
1.立案查处情况。大竹红盘昌盛超市有限公司经营不符合食品标准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的规定进行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79.20元;(2)罚款15000.00元。现已执行。
2.整改情况。大竹红盘昌盛超市有限公司立即停止经营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或不符合食品标准的食品。加强法律法规学习,加强进货验收,并更换进货商,现已整改完成。
三、大竹县竹阳街道荷花池市场唐娃鳝鱼鱼门市李行竹经营不合格泥鳅的核查处置情况
2022年7月20日,抽检人员在大竹县竹阳街道荷花池市场唐娃鳝鱼门市依法抽检食品泥鳅〔规格:/,标示生产单位:/,生产(加工、购进)日期:2022年7月20日〕3kg。经检验,恩诺沙星项目不符合GB 31650-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兽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大竹县竹阳街道荷花池市场唐娃鳝鱼门市于2022年7月20日购进该批次泥鳅5kg,现已销售并使用完毕,剩余0kg,召回0kg,销售所得180元。
1.立案查处情况。大竹县竹阳街道荷花池市场唐娃鳝鱼门市经营不符合食品标准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因该门市未持有食品经营相关许可资质,但其经营面积和从业人员数量符合达州市对食品小经营店的认定条件,该门市未按规定履行备案手续的行为违反了《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条例》第十一条之规定:经营兽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用农产品泥鳅的行为违反了《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条例》第八条第七项之规定;依据《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四十一条之规定做出以下行政处罚:(1)对其未按规定备案及经营兽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用农产品泥鳅的行为予以警告;(2)处罚款500.00元。现已执行。2.整改情况。大竹县竹阳街道荷花池市场唐娃鳝鱼门市立即停止经营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或不符合食品标准的食品。加强法律法规学习,加强进货验收,并更换进货商,现已整改完成。
2022年7月20日,抽检人员在大竹县竹阳街道荷花池市场依法抽检食品泥鳅〔规格:/,标示生产单位:/,生产(加工、购进)日期:2022年7月20日〕3kg。经检验,恩诺沙星项目不符合GB 31650-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兽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大竹县竹阳街道荷花池市场于2022年7月20日购进该批次泥鳅5kg,现已销售并使用完毕,剩余0kg,召回0kg,销售所得150元。
1.立案查处情况。大竹县竹阳街道荷花池市场蔡高富经营不符合食品标准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因该门市未持有食品经营相关许可资质,但其经营面积和从业人员数量符合达州市对食品小经营店的认定条件,该门市未按规定履行备案手续的行为违反了《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条例》第十一条之规定:经营兽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用农产品泥鳅的行为违反了《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条例》第八条第七项之规定;依据《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四十一条之规定做出以下行政处罚:(1)对其未按规定备案及经营兽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用农产品泥鳅的行为予以警告;(2)处罚款500.00元。现已执行。2.整改情况。大竹县竹阳街道荷花池市场蔡高富立即停止经营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或不符合食品标准的食品。加强法律法规学习,加强进货验收,并更换进货商,现已整改完成。
2022年10月7日抽样人员在大竹县竹阳镇五峰山竹清泉水门市依法抽检思源包装饮用水(规格:18.9L/桶,标示生产单位:大竹县五峰山观音泉水厂,购进/生产日期:2022年9月24日,抽样单SC37)7桶。经检验(报告编号:ASHA122Z08186),铜绿假单胞菌项目不符合 GB 19298-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包装饮用水》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大竹县大竹县竹阳镇五峰山竹清泉水门市于 2022年9月28日在大竹县五峰山观音泉水厂购进思源包装饮用水12桶。至2022年11月4日我局向该门市送达检验报告时上述包装饮用水已销售完毕,货值金额共计190元。
1.立案查处情况(流通环节)。大竹县竹阳镇五峰山竹清泉水门市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 标准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条例》第八条的规定,于2022年11月7日立案,2022年 12 月 8日依据《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规定。
2.立案查处情况(生产环节)。大竹县五峰山观音泉水厂接到我局送达的不合格产品报告后于2022年12月31日对生产环节进行整改,一是加强水源保护和水源污染检测,二是确保加工设备、环境的清洁卫生,三是加强工作人员健康管理和日常消毒,四是规范包装消毒清洗,确保消毒操作和试剂用量的规范。
2.整改情况。经大竹县竹阳镇五峰山竹清泉水门市排查,其原因是搬运时暴力运输,和为按照要求存放在阴凉处而导致包装饮用水不合格,下一步加强工作人员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培训学习,规范操作流程。
2022年10月7日抽样人员在大竹县竹阳镇五峰山竹清泉水门市依法抽检五峰山泉包装饮用水(规格:17.9L/桶,标示生产单位:大竹县五峰山观音泉水厂,购进/生产日期:2022年10月4日,抽样单SC38)7桶。经检验(报告编号:ASHA122Z08187),铜绿假单胞菌项目不符合 GB 19298-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包装饮用水》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2022年10月7日在大竹县竹阳镇五峰山竹清泉水门市购进五峰山泉包装饮用水(生产日期:2022年10月4日,规格型号:17.9L/桶)7桶。至2022年11月4日我局向该门市送达检验报告时上述包装饮用水已销售完毕,货值金额共计190元。
1.立案查处情况(流通环节)。大竹县竹阳镇五峰山竹清泉水门市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条例》第八条的规定,于2022年11月7日立案,2022年 12 月 8日依据《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规定。
2.立案查处情况(生产环节)。大竹县五峰山观音泉水厂接到我局送达的不合格产品报告后于2022年12月31日对生产环节进行整改,一是加强水源保护和水源污染检测,二是确保加工设备、环境的清洁卫生,三是加强工作人员健康管理和日常消毒,四是规范包装消毒清洗,确保消毒操作和试剂用量的规范。
2.整改情况。经大竹县竹阳镇五峰山竹清泉水门市排查,其原因是搬运时暴力运输,和为按照要求存放在阴凉处而导致包装饮用VR彩票nk>VR彩票水不合格,下一步加强工作人员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培训学习,规范操作流程。
2022年10月7日抽样人员在大竹泓羽水门市依法抽检五峰老龙洞包装饮用水(规格:18.9L/桶,标示生产单位:大竹县五峰天然山泉水厂,购进/生产日期:2022年10月4日,抽样单SC40)50桶。经检验(报告编号:ASHA122Z08189),铜绿假单胞菌项目不符合 GB19298-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包装饮用水》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2022年10月6日大竹泓羽水门市购进大竹县五峰天然山泉水厂生产的五峰老龙洞包装饮用水(生产日期:2022年10月2日,规格型号:18.9L/桶)60桶。至2022年11月4日我局向该门市送达检验报告时上述包装饮用水已销售完毕,货值金额共计420元。
1.立案查处情况(流通环节)。大竹泓羽水门市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条例》第八条的规定,于2022年11月17日立案,2022年12月8日依据《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规定。
2.立案查处情况(生产环节)。大竹县五峰山观音泉水厂接到我局送达的不合格产品报告后于2022年12月31日对生产环节进行整改,一是加强水源保护和水源污染检测,二是确保加工设备、环境的清洁卫生,三是加强工作人员健康管理和日常消毒,四是规范包装消毒清洗,确保消毒操作和试剂用量的规范。
3.整改情况。经大竹泓羽水门市排查,其原因是搬运时暴力运输,和为按照要求存放在阴凉处而导致包装饮用水不合格,下一步加强工作人员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培训学习,规范操作流程。
产品名称:河粉,抽样编号:GC50,生产日期:2022-08-10,被抽样单位名称:达州市达川区河市惠邻旺客隆超市,不合格项目:脱氢乙酸及其钠盐(以苯甲酸计)
1.产品控制情况。经河市市场监督管理所现场调查,达州市达川区河市惠邻旺客隆超市经营的散装河粉,生产日期为2022年8月10日,经营数量2.5kg,另2022年8月9日剩余的未销售完的河粉0.5kg共3kg河粉为抽样基数(当时老板未对抽样人员说明),抽样人员抽取2.3kg,剩余0.7kg河粉无法销售,抽样当天被超市老板自己食用。截至2022 年9月15日我局收到国抽检验报告后对其产品实施控制之时已无库存。
2.行政处罚情况。经调查,达州市达川区河市惠邻旺客隆超市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且积极配合后续处理,故免予行政处罚。索源至达州市通川区王梅米线加工店,经我局执法人员对王梅调查,该批河粉实为“湿粉条”,属淀粉制品,脱氢乙酸及其钠盐(以苯甲酸计)≤1.0g/kg合格。抽检数值0.507g/kg,是合格产品,属包装袋错用,抽样时产品名称标错,我局对此予以责令立即改正。
3.排查整治情况。经查,生产者王梅造成安全生产意识淡薄,在生产经营过程中,没能严格对出库产品核对,导致湿粉被错误装在河粉包装袋(散装称重销售,包装目的防尘),抽样时错误地按河粉分类,导致不合格,造成不良影响,我局对此严厉批评并责令立即改正,并要求经营者河市惠邻旺客隆超市加强查验杜绝此类事件再度发生。
产品名称:甘肃红富士(苹果),购进日期:2022-04-25,抽样单编号:SC99、被抽样单位名称:开江世纪隆商贸有限公司,被检出“敌敌畏”不符合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经开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调查,当事人于2022年4月25日从达州市通川区潘庆梅水果经营部以10.8元/千克的单价购进29.4千克甘肃红富士(苹果),购进上述产品后,当事人分不同时间约以近14元/千克的单价将甘肃红富士(苹果)全部销售完毕;当事人抽检不合格批次的萝卜干货值金额140元,违法所得84元;抽检不合格批次的甘肃红富 士(苹果)货值金额126元,违法所得51元。综上,当事人抽检不合格产品货值金额共计410.2元。当事人收到检验报告后主动停止销售同品种产品,并启动召回程序。
经排查,开江世纪隆商贸有限公司销售的甘肃红富士(苹果)“敌敌畏不符合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当事人收到检验报告后认识到了严重性和危害性,主动停止销售同品种产品,并启动了该批次不合格食品产品的召回程序,并向开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提交了自查、整改报告。
开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已于2022年6月8日对开江世纪隆商贸有限公司进行了复查验收。
经调查,当事人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二项之规定,鉴于当事人履行了进货查验等义务,没有主观过错,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决定不予立案。
抽样单编号:GC03;产品名称:麻花(油炸类糕点);生产日期:2022-04-11;标称生产企业为:渠县静边怡香食品加工厂,不合格项目:过氧化值(以脂肪计)。
产品控制具体情况:企业生产(购进)16袋,共计7.2公斤,货值112元。已销售14袋,共计6.3公斤。库存(未销售)2袋,共计0.9公斤。封存2袋,共计0.9公斤。召回0袋,共计0公斤。下架2袋,共计0.9公斤。
渠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于 2022 年 8 月 1 日立案,经调查,2022年4月20日,当事人购进了由渠县静边怡香食品加工厂于2022年4月11日生产的麻花(油炸类糕点)16袋(净含量450克/袋,经抽样检验过氧化值(以脂肪计)项目不符合GB 7099-201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糕点、面包》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当事人销售不合格预包装食品麻花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款的规定。于 2022年 8 月 30 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没收麻花2袋,和所销售麻花14袋货款140元。
渠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于 2022 年 8 月 2 日立案,经调查,渠县静边怡香食品加工厂生产不合格食品的情况属实,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应当根据该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的规定进行处罚。于 2022 年 10 月 10 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1)处罚款人民币 4500.00 元;(2)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780.00元;以上罚没款共计5280.00元。
渠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实施召回,接受消费者投诉,并已于2022年8月30日组织复查验收,该企业已按监管要求整改完毕。
抽样单编号:GC65;产品名称:水姜;生产日期:2022-06-25;委托生产企业为:达州好一新姐妹蛋品批发部,不合格项目:噻虫胺。
产品控制情况:企业生产(购进)8.5公斤,共计8.5公斤,货值30元。已销售8.5公斤,共计8.5公斤。
渠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2年8月8日立案,经调查,2022年6月21日,当事人购进了水姜1件计9公斤,经抽样检验水姜中噻虫胺实测值是0.38mg/kg,标准指标是≤0.2mg/kg,检验结论:经抽样检验,噻虫胺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当事人销售的水姜农药残留超标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于2022年9月16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1)处罚款人民币 25000.00 元;(2)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 64.44 元;以上罚没款共计 25064.44 元。
渠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加强管理,严格控制经营质量,并已于2022年8月30日组织复查验收,该企业已按监管要求整改完毕。
产品名称:河粉;规格型号:散装称重;生产/购进日期:2022年7月11日;被抽样单位名称:万源市美邻惠康超市有限公司;被检出脱氢乙酸及其钠盐(以脱氢乙酸计)项目不符合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
经查,万源市美邻惠康超市有限公司于2022年7月11日从达州市达川区邓小康米粉经营部购进该批河粉25斤,购进价格2元/斤,售价2.5元/斤,截止检验报告送达日已销售完毕。当事人在购进该批河粉时依照法律法规要求严格履行了索证索票、进货查验制度,能够说明来源并提供供应商资质、进货票据、进货查验了供货方提供的检验合格报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和《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我局拟不予立案。
生产(购进)日期:2021-07-13;被抽样单位名称:万源市小陈干杂水产经营部;不合格项目:恩诺沙星。
经万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现场调查,万源市小陈干杂水产经营部经营的泥鳅(鲜活),生产(购进)日期:2021年07月13日,经营数量:8斤(售价12 元/斤),于 2021年 7 月 13 日开始销售。截至2021年8月23日我局收到检验报告后对其产品实施控制之时已全部售完(其中抽样样品5.8斤),无库存。
万源市小陈干杂水产经营部经营泥鳅(鲜活)“恩诺沙星” 超标行为违反《四川省食品小经营店、小作坊及摊贩管理条例》第八条“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生产经营应当遵守下列规定:第(五)款按照国家规定和标准存放,使用食品添加剂”的规定。依据《四川省食品小经营店、小作坊及摊贩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食品小经营店、小作坊及摊贩违反本条例第八条规定的,由县级食品监督行政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可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并可没收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并没收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情节严重的,由县级食品监督行政部门注销备案证或者由原发证部门注销登记卡,食品生产经营者、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五年内不得从事食品生产经营工作”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处罚:(1)警告;(2)罚款500元。
经查,当事人自从事经营水产品以来,能够按照《四川省食品小经营店、小作坊及摊贩管理条例》的要求进行合法经营,但由于经营者没能认真学习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条例,造成生产经营安全意识淡薄,在生产经营过程中,没能严格按照《四川省食品小经营店、小作坊及摊贩管理条例》中关于索证索票、进货查验的规定进行生产经营。故我局认为万源市小陈干杂水产经营部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要求当事人加强生产经营过程控制、组织管理人员学习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强化质量安全意识、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并对当事人给予立案查处。
抽样单编号:SC28,样品名称:大石坎包装饮用水;规格型号:18.9升/桶,产品生产日期:2022年7月1日,不合格项目:铜绿假单胞菌项目。
1.产品控制情况:万源市源点饮用水厂生产经营的大石坎包装饮用水。经调查,万源市源点饮用水厂于2020 年 7 月 1 日共生产该批次大石坎包装饮用水300桶,已销售291 桶,7桶抽样,2桶被扣押没收。
2.行政处罚情况:2022年9月1日,万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万源市源点饮用水厂生产该批次大石坎包装饮用水的行为进行立案。经调查,万源市源点饮用水厂生产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行为证据充分。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二)致病性徽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一)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给予:1、没收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大石坎包装饮用水2桶;2、没有万源市源点饮用水厂违法所得596.00元;3、对万源市源点饮用水厂处罚款10000.00元。
3.排查整改复查:经万源市源点饮用水厂内部排查,造成该批次大石坎包装饮用水不合格的原因是人工对大石坎包装冲洗消毒不充分。万源市源点饮用水厂进行了整改:一是把人工冲洗消毒流程更换为全自动冲洗消毒流程;二是组织人员学习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强化质量安全意识,三是严格按照相关生产工艺流程生产。万源市场监督管理局于 2022年9月23日组织复查验收,该企业已按监管要求整改落实。
十五、万源市泽梦源大石坎桶装水销售部向乃泉经营的泽梦源包装饮用水核查处置情况
抽样单编号:GC06,样品名称:泽梦源包装饮用水;产品生产日期:2022年6月21日,不合格项目:铜绿假单胞菌项目。
1.产品控制情况:经调查,向乃泉于2022年6月26日购进该批次泽梦源包装饮用水50桶,已销售完毕。
2.行政处罚情况:2022年8月29日,万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向乃泉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泽梦源包装饮用水的行为进行立案。经调查,向乃泉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条例》第八条第(七)项的规定,依据《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2022年11月9日对向乃泉处罚如下:(1)警告;(2)没收违法所得1700.00元;(3)处罚款 3000.00元。
3.排查整改复查:经向乃泉排查,导致该批次泽梦源包装饮用水不合格原因是生产厂家生产过程控制不严,回收桶消毒不严。立即停止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加强法律法规的培训学习,严格执行进货验收制度,严格按照相关规定经营。
产品名称:泉佳乐包装饮用水,抽样编号:SC99,生产日期:2022-07-16,规格型号:18.9升/桶,标称生产者:四川省达州市雨禾食品有限责任公司,被抽样单位名称:宣汉县袁军桶装水经营部,不合格项目:铜绿假单胞菌。
1.产品控制情况。经宣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现场调查,抽检批次包装饮用水是宣汉县袁军桶装水经营部于2022年7月17日从达州市雨禾食品有限责任公司购进,购进数量为12桶,现已全部售出。截至2022年8月25日我局收到国抽检验报告后对其产品实施控制之时已全部售完,无库存。
2.行政处罚情况。宣汉县袁军桶装水经营部经营不合格桶装水的行为,违反了《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条例》第八条第七项“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生产经营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要求。”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规定,依据《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违反本条例第八条规定的,由县级食品监督行政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可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并可没收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并没收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情节严重的,由县级食品监督行政部门注销备案证或者由原发证部门注销登记卡,食品生产经营者、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五年内不得从事食品生产经营工作。”的规定,现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1)警告;(2)没收违法所得120.00元;(3)罚款人民币1000.00元。罚没款共计1120.00元(壹仟壹佰贰拾元)。
3.排查整治情况。经查,本案当事人经营的包装饮用水经检验“铜绿假单胞菌”项不符合GB19298-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包装饮用水》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其在购进产品时未收集购进票据及供货商资质等材料,并未履行进货查验相关义务。故其行为应认定为经营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且不适用免于处罚。故我局认为宣汉县袁军桶装水经营部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要求当事人加强生产经营过程控制、组织管理人员学习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强化质量安全意识、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并对当事人给予立案查处。
生产日期:2022年1月10日,被抽样单位名称:宣汉县沃尔沃超市有限公司职教园分公司;不合格项目:不挥发酸
1、产品控制情况:经宣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现场调查,宣汉县沃尔沃超市有限公司职教园分公司,分别于2022年3月25日、4月3日共购进四川省三汇娇酿造厂生产的汇娇香醋24瓶,已销售汇娇香醋10瓶,截至2022年5月10日,我局收到检验报告后对其产品实施控制后,库存4瓶。
2、行政处罚情况:宣汉县沃尔沃超市有限公司职教园分公司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十三)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之规定,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二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当事人有违法所得,除依法应当退赔的外,应当予以没收。违法所得是指实施违法行为所取得的款项。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对违法所得的计算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之规定,责令改正,决定处罚如下:(1)没收违法所得110元;(2)没收汇娇香醋4瓶。
3、排查整治情况:经查,本事件中抽检不合格的商品由当事人通过合法途径购进,履行了进货查验记录,提供了供货协议、供货商的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汇娇香醋的检验报告、汇娇香醋出入库及销售结存记录。故本局认为宣汉县沃尔沃超市有限公司职教园分公司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要求当事人加强经营过程控制、组织管理人员学习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强化质量安全意识、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并对当事人给予立案查处。
十七、宣汉县汉玺食品有限公司(宣汉县福牛食品经营部)生产经营的麻辣牛肉丝核查处置情况
产品名称:麻辣牛肉丝;抽样单编号:SC60;生产日期:2022年7月6日;标称生产企业为:宣汉县汉玺食品有限公司;不合格项目:菌落总数。
1.产品控制情况。经宣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现场调查,宣汉县福牛食品经营部2022年7月17日收到宣汉县汉玺食品有限公司发货的80克麻辣牛肉丝100包(销售清单NO0000377)。已销售给30袋。库存45袋已退回宣汉县汉玺食品有限公司(抽检25袋)。
2.行政处罚情况。宣汉县福牛食品经营部的行为违反了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规定,该企业履行了进货查验制度,能如实提供进货票据,对其予以责令改正。
1.产品控制情况。宣汉县汉玺食品有限公司2022年7月6日共生产麻辣牛肉丝(80克/袋)共计100袋,全部销往宣汉县福牛食品经营部。收到报告后,该公司及时召回宣汉县福牛食品经营部还未销售的麻辣牛肉丝45袋,并予以销毁。
2.行政处罚情况。宣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2年9月1日立案对宣汉县汉玺食品有限公司予以立案调查。经调查,当事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规定,生产经营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并于2022年11月15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1.没收违法所得597.50元;2.处罚款人民币40000.00元,罚没款共计40597.50元
3.排查整改复查。宣汉县汉玺食品有限公司经排查整改,导致该批次麻辣牛肉丝不合格的原因是:在生产上述批次麻辣牛肉丝时正值四川境内罕见高温天气,电网突然停电,在产品菌环节,菌釜菌时间不足所致。我局已责令该食品生产企业按食品安全法规定,整改、复查合格后方可生产销售。2022年9月15日我局对该企业进行整改验收,该企业已按整改要求落实整改。
面包也写作麺包,一种用五谷(一般是麦类)磨粉制作并加热而制成的食品。以小麦粉为主要原料,以酵母、鸡蛋、油脂、糖、盐等为辅料,加水调制成面团,经过分割、成形、醒发、...
面包也写作麺包,一种用五谷(一般是麦类)磨粉制作并加热而制成的食品。以小麦粉为主要原料,以酵母、鸡蛋、油脂、糖、盐等为辅料,加水调制成面团,经过分割、成形、醒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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