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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市场监管局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公告(国抽2023年第7号)VR彩票

发布日期:2023-04-17 22:50浏览次数:

  VR彩票VR彩票VR彩票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4月14日,成都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网站发布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公告(国抽2023年第7号)。

  四川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信息公告》(2023年第2号),涉及我市6家生产经营单位食品抽检不合格。现将6批次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公告如下。

  产品名称:街子麻饼(烘烤类糕点)(咸香味)(生产日期:2022-09-27;规格型号:258g/袋);不合格项目:防腐剂混合使用时各自用量占其最大使用量的比例之和项目不符合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涉及的经营企业:内江红旗连锁有限公司东兴兰桂大道便利店。

  接到检验报告后,崇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2年11月24日开展核查处置,责令企业暂停生产、销售不合格食品,督促企业对不合格食品采取下架、封存及召回等产品控制措施。经查,当事人共生产该批次街子麻饼(烘烤类糕点)(咸香味)400袋,共计103.2公斤,货值3520元;已销售400袋,共计103.2公斤;库存(未销售)0袋,共计0公斤;召回210袋,共计54.18公斤;封存210袋,共计54.18公斤。当事人崇州市街子场镇麻饼厂涉嫌生产、销售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四)项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崇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3年1月30日对当事人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经查,涉案街子麻饼(烘烤类糕点)(咸香味)由当事人生产,因限电致使添加剂未搅拌均匀,从而导致该批次产品防腐剂混合使用时各自用量占其最大使用量的比例之和项目不合格。崇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暂停生产、销售不合格产品;加强人员的培训学习,强化添加剂使用量的管控;并对不合格批次的食品进行召回。

  崇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已于2022年12月22日组织复查验收,该企业已按监管要求整改完毕。

  产品名称:香蕉(购进日期:2022年11月11日,规格型号:/);不合格项目:腈苯唑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涉及的经营单位:崇州美中乐乐享生活超市。

  接到检验报告后,成都市双流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2年12月6日开展核查处置,责令企业暂停销售不合格食品,督促企业对不合格食品采取下架、封存及召回等产品控制措施。经查,当事人共购进该批次香蕉50公斤,货值239元;已销售50公斤;库存(未销售)0公斤。当事人双流县老丁水果店涉嫌经营农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条例》第八条第一款第(七)项以及《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依据《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的规定,成都市双流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3年1月17日对当事人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经查,当事人在购进该批次香蕉时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成都市双流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暂停销售不合格产品;严格履行进货查验义务,遵守法律法规要求来开展经营活动;并对不合格批次的食品进行召回。

  成都市双流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已于2022年12月15日组织复查验收,该企业已按监管要求整改完毕。

  以上主要信息来源于成都市双流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办案过程中形成的法律文书文件。

  产品名称:香蕉(购进日期:2022年11月11日,规格型号:/);不合格项目:腈苯唑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涉及的经营单位:双流县老丁水果店。

  接到检验报告后,崇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2年12月1日开展核查处置,责令企业暂停销售不合格食品,督促企业对不合格食品采取下架、封存及召回等产品控制措施。经查,当事人共购进该批次香蕉20公斤,货值100元;已销售20公斤;库存(未销售)0公斤。当事人崇州美中乐乐享生活超市涉嫌销售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鉴于当事人履行了进货查验等义务,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崇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3年1月10日对当事人作出免予行政处罚的决定。

  经查,当事人在购进该批次香蕉时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崇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暂停销售不合格产品;继续做好台帐记录和索证索票,履行好进货查验义务;并对不合格批次的食品进行召回。

  崇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已于2023年1月3日组织复查验收,该企业已按监管要求整改完毕。

  产品名称:生食三文鱼片(加工日期:2022年11月15日,规格型号:散装);不合格项目:大肠菌群项目不符合GB 10136-201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动物性水产制品》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接到检验报告后,成都市双流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2年11月30日开展核查处置,责令企业暂停销售不合格食品,督促企业对不合格食品采取下架、封存及召回等产品控制措施。经查,当事人共加工该批次生食三文鱼片5.15公斤,货值382.4元(由于微生物含量指标是变化的,所以部分已制作销售的“生食三文鱼片”不能作为涉案货值);已销售5.15公斤;库存(未销售)0公斤。当事人成都市双流区蓄联大饭店有限责任公司涉嫌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成都市双流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3年2月9日对当事人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经查,当事人在购进该批次生食三文鱼片时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成都市双流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暂停销售不合格产品;严格履行进货查验义务,遵守法律法规要求来开展经营活动;并对不合格批次的食品进行召回。

  成都市双流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已于2023年1月4日组织复查验收,该企业已按监管要求整改完毕。

  以上主要信息来源于成都市双流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办案过程中形成的法律文书文件。

  产品名称:生姜(购进日期:2022-11-23;规格型号:散装);不合格项目:镉(以 Cd 计)项目不符合 GB 2762-201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接到检验报告后,成都市高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2年12月26日开展核查处置,责令企业暂停销售不合格食品,督促企业对不合格食品采取下架、封存及召回等产品控制措施。经查,当事人共购进该批次生姜5公斤,货值100元;已销售5公斤;库存0公斤。当事人高新区萍姐蔬菜店涉嫌销售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条例》第八条第七项之规定,依据《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的规定,成都市高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3年3月9日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决定。

  经查,当事人购进该批次生姜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成都市高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暂停销售不合格产品;加强索证索票;并对不合格批次的食品进行召回。

  成都市高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已于2023年3月9日组织复查验收,该企业已按监管要求整改完毕。

  以上主要信息来源于成都市高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办案过程中形成的法律文书文件。

  1. 面汤碗(加工日期:2022-11-11;规格型号:散装);不合格项目:大肠菌群项目不符合GB 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消毒餐(饮)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2. 产品名称:筷子(加工日期:2022-11-11;规格型号:散装);不合格项目: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大肠菌群项目不符合GB 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消毒餐(饮)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接到检验报告后,成都市郫都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2年12月7日开展核查处置,责令企业暂停使用不合格食品,督促企业对不合格食品采取下架、封存及召回等产品控制措施。经查,当事人郫都区喜利来面馆使用清洗消毒不合格的面汤碗、筷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六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五十一条、五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五项的规定,成都市郫都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2年12月6日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决定。

  经查,由于当事人消毒保洁不彻底,导致该批次产品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大肠菌群项目项目不合格。成都市郫都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暂停使用不合格产品;加大餐用具的清洁消毒力度,确保使用的餐具符合食品安全标准。

  成都市郫都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已于2022年12月13日组织复查验收,该企业已按监管要求整改完毕。

  以上主要信息来源于成都市郫都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办案过程中形成的法律文书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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